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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侨、港澳台同胞遗体(骸骨、骨灰)入粤安葬(初审)
来源: | 作者:szcyhsy | 发布时间: 2014-07-13 | 1221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 

事项内容

华侨、港澳台同胞遗体(骸骨、骨灰)入粤安葬(初审) 

法律依据


《关于华侨、港澳台同胞遗体(骸骨、骨灰)入粤安葬管理的相关规定》(粤民福〔200545号)。

数量及方式

直接申请

条  件

1.华侨、港澳台同胞遗体(骸骨、骨灰)入深圳安葬;
2.
非因烈性传染病去世遗体;
3.
非腐臭遗体。

申请材料

申请材料:
1.
《华侨、港澳台同胞遗体(骸骨、骨灰)入粤安葬申请表》(一式三联);
2.
死者身份证(护照)、回乡证或通行证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.
死亡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4.
丧事承办人身份证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5.
在深圳购买墓地相关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。

申请表格

 

申请受理机关

深圳市侨办 深圳市民政局(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)

决定机关

深圳市民政局

程  序

提出申请-受理申请-审核决定

时  限

自受理申请即时决定。

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

市侨办和市民政局出具初审意见。无有效期限规定。

法律效力

 

收  费

不收费

年审或年检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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